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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融监管总局强化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

3月22日,金融监管总局就《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(下称《办法》)公开征求意见。

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指出,起草《办法》意在充分发挥监管的“指挥棒”作用,通过强化政策要求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压实主体责任,完善内部制度,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数据管理和保护,确保客户信息和金融交易数据安全。

具体来看,《办法》包括总则、数据安全治理、数据分类分级、数据安全管理、数据安全技术保护、个人信息保护、数据安全风险监测与处置、监督管理、附则九章内容。对数据安全治理架构、数据分类分级标准、个人信息保护细则、数据安全风险监测与处置机制等关键内容予以明确和完善。

例如,《办法》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数据的重要性和敏感程度,将数据分为核心数据、重要数据、一般数据。一般数据又可细分为敏感数据和其他一般数据。

其中,核心数据是指对领域、群体、区域具有较高覆盖度或者达到较高精度、较大规模、一定深度的重要数据,一旦被非法使用或者共享,可能直接影响政治安全、国家安全重点领域、国民经济命脉、重要民生、重大公共利益。

敏感数据是指,一旦被泄露或者篡改、损毁,对经济运行、社会稳定、公共利益有一定影响,或者对组织自身或者公民个体造成重要影响的数据。

而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,《办法》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按照“明确告知、授权同意”原则处理个人信息,收集个人信息应限于最小范围,不得过度收集。

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,此次《办法》落实数据安全责任制。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党委(党组)、董(理)事会对本单位数据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,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数据安全第一责任人,分管数据安全的领导为直接责任人。

同时,明确数据安全归口管理部门。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指定数据安全归口管理部门,作为本机构负责数据安全工作的主责部门,承担制定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标准、建立维护数据目录、推动数据分类分级保护、组织开展风险监测、预警及处置等职责。

《办法》还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将数据安全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。明确管理流程,主动评估风险,对数据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监测,防止数据破坏、泄露、非法利用等安全事件发生。风险管理、内控合规和审计部门定期对数据安全开展审计、监督检查与评价。

此外,《办法》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建立数据安全保护基线。将数据纳入网络安全等级保护,对存放或传输敏感级及以上数据的机房、网络实施重点防护,在数据全生命周期内采取有效访问控制管理措施,采用安全有效的传输方式保障数据完整性、保密性、可用性。